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9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19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199號聲請人成易照明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催字第九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2月26日
民事庭法官賴秀雯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12月26日
書記官黃婉淑┌─────────────────────────────────────┐│本票附表:94年度除字第199號│├──┬───┬──────┬───────┬──────┬─────┬──┤│編號│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本票號碼│備考││││││(新台幣)│││├──┼───┼──────┼───────┼──────┼─────┼──┤│1│ 陳健清 │93年10月15日│未載│2,289,098元│TH0000000││└──┴───┴──────┴───────┴──────┴─────┴──┘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