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327號原告 郭兆杞
郭翠萍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紹光 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系爭新竹縣○○鎮○○○段○○○○○號土地遭占用之面積。
二、以前項查報之面積乘以系爭土地之公告現值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按民事訴訟法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4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9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