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6年度台聲字第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6年台聲字第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聲請補充判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二九六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台灣台北地方法院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本院判決(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二三二八號),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補充判決以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之裁判有脫漏者為限,為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所明定。本件聲請人對於台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上國字第二六號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二三二八號判決認其上訴為無理由,予以駁回。本院上開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二三二八號判決,核無就訴訟標的或訴訟費用漏未裁判之情事,聲請人聲請補充判決,自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九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林奇福
法官陳國禎法官陳重瑜法官葉勝利法官黃義豐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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