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家救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救字第79號聲請人 陳進福 相對人 謝蕙如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又按家事事件法就費用之徵收及負擔等項並無規定,其中家事訴訟事件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該法第51條規定),固得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訴訟救助之規定,惟家事非訟事件,僅於該法第97條規定準用非訟事件法,而非訟事件法對訴訟救助則漏未規範,自應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107條以下有關訴訟救助之規定,此有最高法院101年度第7次民事庭會議決議、101年度台聲字第900號裁定要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本院111年度家親聲字第466號),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聲請訴訟救助狀為證,且聲請人自111年1月間起至同年12月間止,經臺中市太平區列為低收入戶,有臺中太平區低收入戶證明書1份在卷可按,顯見聲請人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經調取111年度家親聲字第466號卷,聲請人亦非顯無勝訴之望。則依前開規定,聲請人以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由,聲請訴訟救助,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5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忠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5月4日
書記官黃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