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7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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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69號108年度附民字第70號108年度附民字第71號108年度附民字第111號原告 蔡昕翰
李婉聆 洪煜哲 吳祺堯 江金助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吳當傑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高莉芳 被告 李晅頡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7年度訴字第820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賴淑敏
法官江宜穎法官楊數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8日
書記官林宜亭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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