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5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598號上訴人萬榮通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上訴人建明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4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程式。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
年5月7日裁定限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裁定並於96年5月10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廖政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年雄中華民國96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