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18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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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1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營利事業所得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5年度簡字第18號原告品陞資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陳向罡 被告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代表人 李慶華
一、上列原告因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對於原處分機關所為之原處分不服,提起訴願,經財政部以一0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台財訴字第0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駁回,仍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經查,原告於一0五年三月一日向本院具狀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然依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二千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訴訟。
二、再按提起行政訴訟,經訴願程序者,應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二項後段之規定,於起訴狀內附具訴願決定書。查原告起訴未附具訴願決定書,亦有違程序要求,應一併補正之。
中華民國105年3月9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9日
書記官劉宗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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