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四年度南小字第二О四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0000000
右當事人間九十四年度南小字第二0四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
十八日上午九時五十五分在第十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 官 張銘晃
法院書記官 鄭吉裕
通 譯 徐明陸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鄭吉裕
法官張銘晃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
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
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二十八 日
法院書記官鄭吉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