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4年度南小字第20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四年度南小字第二О四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0000000
右當事人間九十四年度南小字第二0四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
十八日上午九時五十五分在第十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   官 張銘晃
      法院書記官 鄭吉裕
      通   譯 徐明陸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鄭吉裕
法官張銘晃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
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
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二十八  日
法院書記官鄭吉裕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