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84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842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相對人即債務人(聲請狀所載為甲○○,與附件信用卡申請書所載之 陳淑姑 不相符,如為更名,請提出相對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更正聲請狀)。
中華民國98年7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曹英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7月8日
書記官孫志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