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分配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119號上訴人 林宏
鄧其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原新間 給付分配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78萬2,285元,應徵裁判費18萬6,82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昌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22日
書記官許巧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