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家訴字第1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家訴字第12號原告 蔣慧華 訴訟代理人 周彥 憑律師被告 蔣君斐
蔣震宇 蔣天威 蔣天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繼承人 黃惠美 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其分割方法如附表一所示。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略以:被繼承人黃惠美於民國103年5月2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下稱系爭遺產)迄未分割,其與配偶 蔣鵬飛 育有被告 蔣念慈 、蔣君斐、蔣震宇及原告蔣慧華等4人,惟蔣念慈已於93年2月8日死亡,其應繼分應由其子女即被告蔣天威、蔣天堯代位繼承之;嗣蔣鵬飛於105年11月10日死亡,則蔣鵬飛對被繼承人黃惠美之應繼分由兩造等人再轉繼承之,是系爭遺產由兩造共同繼承,原告蔣慧華、被告蔣君斐、蔣震宇對於系爭遺產之應繼分各為四分之一,被告蔣天威、蔣天堯對於系爭遺產之應繼分各為八分之一,然兩造迄無法協議分割,且未以遺囑限定遺產不得分割,兩造間亦無不分割之約定,爰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請求判決分割遺產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則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上開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板信商業銀行興隆分行帳戶查詢資料、存本取息儲蓄存款存單等件為證,堪信為真正。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系爭遺產在分割前為兩造公同共有(被繼承人黃惠美配偶蔣鵬飛部分,由兩造繼承,見本院卷第45頁,被告等就此並未表示意見,見本院卷第59頁以下),兩造目前無法達成分割之協議,且系爭遺產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揆諸前揭法文,原告請求裁判分割系爭遺產,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其目的在於遺產公同共有關係全部之廢止,而非個別財產公同共有關係之消滅。遺產分割既以消滅遺產公同共有關係為目的,故除被繼承人以遺囑禁止繼承人分割之遺產及共同繼承人以契約約定禁止分割之遺產外,應以全部遺產整體分割,不能以遺產中之個別財產為分割之對象(最高法院86年度臺上字第1436號、84年度臺上字第2410號判決意旨參照)。所謂應繼分係各繼承人對於遺產之一切權利義務,所得繼承之比例,並非對於個別遺產之權利比例,因此分割遺產並非按照應繼分比例逐筆分配,而應整體考量定適當之分割方法。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依民法第830條第2項之規定,依分別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即以原物分配或變賣分割為之。將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終止改為分別共有關係,性質上屬分割遺產方法之一,亦有最高法院82年度臺上字第748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末按裁判分割共有物訴訟,為形式之形成訴訟,其事件本質為非訟事件,究依何種方式為適當,法院有自由裁量之權,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公平決之,不受當事人聲明之拘束。本院審酌兩造被繼承人黃惠美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未分割遺產均為存款(不動產部分業已分割,見本院卷第14、35-38、57頁,被告等就此並未表示意見,見本院卷第59頁以下),分割方法應以原物分配為適當,本院因認此部分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配,上開存款如有利息產生,亦由兩造依應繼分比例分配之。綜上,原告訴請裁判分割被繼承人黃惠美附表一之遺產,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六、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
查裁判分割遺產之形成訴訟,不因何造起訴而有不同,本件原告請求裁判分割遺產雖有理由,惟關於訴訟費用之負擔,應由兩造即繼承人全體各按其應繼分比例負擔,方屬事理之平,爰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0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16日
家事庭法官林宜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6年6月16日
書記官林蔚菁附表一:被繼承人黃惠美之遺產┌──┬────────────┬──────┬───────┐│編號│遺產項目│金額(新臺幣│分割方法││││)││├──┼────────────┼──────┼───────┤│1│板信商業銀行興隆分行帳號│500,000元│左列編號1至4│││0000-0-00000000-0存款││之存款由兩造依│├──┼────────────┼──────┤附表二之應繼分││2│板信商業銀行興隆分行帳號│1,000,000元│比例分配,如有│││0000-0-00000000-0存款││利息產生,亦同│├──┼────────────┼──────┤。││3│板信商業銀行興隆分行帳號│1,000,000元││││0000-0-00000000-0存款│││├──┼────────────┼──────┤││4│板信商業銀行興隆分行帳號│62,105元││││0000-0-00000000-0存款│││└──┴────────────┴──────┴───────┘附表二:兩造之應繼分比例┌─────┬──────┐│繼承人│應繼分比例│├─────┼──────┤│蔣慧華│1/4│├─────┼──────┤│蔣君斐│1/4│├─────┼──────┤│蔣震宇│1/4│├─────┼──────┤│蔣天威│1/8│├─────┼──────┤│蔣天堯│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