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補字第1355號
原 告 倪慧君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台新大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帳號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00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
訴訟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提出書狀,陳報本件應為之聲明(即訴之聲明,須具體明確
),轉帳地點(即使用金融卡轉帳之提款機位置),上開書
狀及事證應提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晴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