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補字第135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補字第1355號
原   告  倪慧君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台新大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帳號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00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
  訴訟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提出書狀,陳報本件應為之聲明(即訴之聲明,須具體明確
  ),轉帳地點(即使用金融卡轉帳之提款機位置),上開書
  狀及事證應提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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