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619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619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61900號債權人 盧家誠 債務人 李羿慧 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齊家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惟上開第三人址設新竹縣竹北市縣○○○路0號,非本院轄區,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屬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6月16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宋佳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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