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聲字第24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聲字第24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聲字第245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順凉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19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順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順凉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現於監獄執行中,因受刑人於民國99年6月7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裁定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核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2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謝琬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6月21日
書記官張義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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