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單聲沒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聲沒字第1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柏峯上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7年度毒偵字第865號),聲請專科沒收(108年度聲沒字第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安非他命吸食器壹組沒收。
理由
一、檢察官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江柏峯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聲請人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安非他命吸食器1組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經核閱全卷,聲請人所陳各節俱屬真實,是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2條第2項、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欽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玉茹中華民國108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