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9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9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2912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麗婈 債務人 簡妤帆
簡正榮
李碧珠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萬參仟貳佰伍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簡妤帆前就讀基隆市私立培德高級工業家事職業學校基隆市私立光隆高級家事商業職業學校崇右影藝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簡正榮、李碧珠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共5筆(其中編號1-5未結清),金額總計為新臺幣161,470元,依就學貸款約定借款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分60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息。(二)詎債務人於111年12月21日起,即未依約履償,迄今尚積欠本金新臺幣103,255元及利息、違約金未還,雖經債務人一再催討,仍未還款,依借據之約定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簡正榮、李碧珠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12年5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炎暾附表112年度司促字第002912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03255元李碧珠、簡正榮、簡妤帆自民國111年11月21日起至民國111年12月20日止年息1.40%001新臺幣103255元李碧珠、簡正榮、簡妤帆自民國111年12月21日起至民國112年03月28日止年息1.525%001新臺幣103255元李碧珠、簡正榮、簡妤帆自民國112年03月29日起至民國112年04月10日止年息1.650%001新臺幣103255元李碧珠、簡正榮、簡妤帆自民國112年04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2.650%違約金:
本金序號本金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03255元李碧珠、簡正榮、簡妤帆自民國111年12月22日起至民國112年03月28日止年息0.1525%001新臺幣103255元李碧珠、簡正榮、簡妤帆自民國112年03月29日起至民國112年04月10日止年息0.1650%001新臺幣103255元李碧珠、簡正榮、簡妤帆自民國112年04月11日起至民國112年06月21日止年息0.2650%001新臺幣103255元李碧珠、簡正榮、簡妤帆自民國112年06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0.530%◎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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