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754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549號

債權人 楊雅理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潘巧庭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釋明請求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為何?依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之規定。

㈡補正合資購買冰箱、鍋具之相關收據影本。

㈢補正請求利率為何?

㈣補正租賃契約書影本。

㈤提出LINE截圖為債務人潘巧庭之相關釋明文件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3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祥榮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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