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拍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司拍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拍字第4號聲請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非訟代理人 陳煥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高靖瀅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相對人高靖瀅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月1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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