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60號原告 吳振源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看守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訴狀載明訴訟標的、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訴訟標的金額,使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裁定命其補繳裁判費,且未陳明被告之姓名、住居所等資料,經本院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查報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金額補繳裁判費及被告之姓名、住居所或送達地址等資料,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6年2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南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3月27日
書記官謝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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