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84號
參加人 簡榮英 訴訟代理人 黃中麟 律師
吳姿穎 律師 謝宜軒 律師上列參加人參加被告三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與原告 彭阿斗 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參加人參加訴訟未據繳納參加費用,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1款規定,應徵參加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參加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參加,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
書記官潘盈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