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秩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秩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裁定108年度秩字第37號移送機關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被移送人 廖聰強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08年8月27日以警羅偵字第1080020049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聰強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拘留參日。
扣案之內含強力膠殘渣塑膠袋壹個沒入。
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被移送人廖聰強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8年8月8日凌晨零時40分許。
(二)地點:宜蘭縣○○鎮○○路○○號前。
(三)行為:以塑膠袋裝迷幻物品強力膠後吸食。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
(三)扣案之內含強力膠殘渣之塑膠袋1個。
三、扣案之已使用內含強力膠殘渣塑膠袋1個係被移送人所有,且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所用之物,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29日
刑事簡易庭法官許乃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書記官葉淑玲中華民國108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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