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簡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附民字第11號原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陳阿勝 被告 凃玄桔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09年度易字第928號、即110年度簡字第30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陳德池法官吳芙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書記官林盛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