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簡字第274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簡字第274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梁恒賓
籍設高雄市○○區○○路0號(高雄○○○○○○○○橋頭辦公室)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撤緩偵字第1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梁恒賓犯侵入住宅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接受法治教育參場次。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即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梁恒賓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宅竊盜罪。
三、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年,不思以正當方式取得財物,竟為貪圖不法所得,侵入告訴人 鍾文豪 住處竊盜現金新臺幣(下同)3萬元,被告對於刑法保護他人財產法益之規範未予尊重,妨害社會安全秩序,惟念被告犯後坦認犯行,並考量被告所竊3萬元已返還告訴人,業據告訴人於偵訊時 陳明 在卷(見偵卷第9頁),兼衡被告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竊金碩、被告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緩刑部分:
1.本件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按,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惟所竊物品業已返還告訴人,且被告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金錢完畢,業見前述,本院認被告經此教訓,應知所警惕,恪遵法令,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前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當,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3年,以啟自新。
2.本院審酌被告上開所宣告之刑雖暫無執行之必要,惟為使被告確切知悉其所為之負面影響,記取本次教訓及強化其法治觀念、尊重他人權益,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8款之規定,命其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之緩刑期間接受法治教育3場次,並同時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在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俾促使被告於緩刑期間內能隨時警惕、約束自身行為,避免再次犯罪。另被告如未依主文所示履行本判決所諭知之負擔,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依刑法第75條之1及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緩刑之宣告,併此敘明。
五、被告竊得之本件現金3萬元,業經返還予告訴人,業如前述。該賠償雖非屬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之將犯罪所得,合法發還被害人之無庸諭知沒收情形,惟該實際賠償告訴人損害之結果,與將犯罪所得發還告訴人之結果相當,是本案因上開賠償結果,已達沒收制度剝奪被告犯罪所得之立法目的,是如本案仍對被告為犯罪所得之沒收諭知,顯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六、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13年9月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王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怡婷中華民國113年9月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
犯前條第1項、第2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
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附件內容除列出者,餘均省略)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撤緩偵字第106號被告梁恒賓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梁恒賓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入住宅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2年3月22日17時許,未經鍾文豪同意,以不詳方式取得鍾文豪居所之鑰匙後,進入址設臺南市○○區○○路00號2A樓居所內,徒手竊取鍾文豪放置在居所內之現金新臺幣(下同)3萬元(所涉侵入住宅罪嫌部分,未據告訴),得手後離去現場。嗣因梁恒賓內心不安,將上情告知鍾文豪而查獲。
二、案經鍾文豪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梁恒賓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鍾文豪於警詢指訴遭竊情節大致相符,並有被告先前自承竊盜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張附卷足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梁恒賓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宅竊盜罪嫌。被告已將犯罪所得3萬元返還告訴人等情,有偵訊筆錄1份附卷可參,爰不另予聲請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7月18日
檢察官翁逸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