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442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442號

原告AE000-A112454(真實姓名及住址詳卷)

上列原告與被告A02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第一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對於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惟被告被訴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侵訴字第39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因原告已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是依上揭法律規定,本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又因被告已被諭知無罪,難認被告有性侵害犯罪行為,本院即尚無法逕行認定原告係屬於犯罪被害人,是本件並不能依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25條第1項前段規定,暫免原告繳納訴訟費用,合先敘明。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訴之聲明之記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0月2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漢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0月21日

書記官陳今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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