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57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5755號債權人 徐冠瑜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琮翔 、 陳燕琴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本件是否對擔保人陳燕琴為請求?如是,請具狀更正
請求標的之聲明。(依狀附借條影本所示,陳燕琴為一般保證人,依民法第745條規定,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林琮翔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㈢確認本件利息起算日自〝民國110年6月4日〞起算是否有誤?
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查利息應自約定清償期之翌日即民國112年3月5日起算。)㈣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6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
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2年6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