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4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3465號債權人 劉張燕 上列債權人劉張燕因與債務人 劉香伶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劉張燕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具狀釋明本件之請求權基礎(即法律依據)?及請求金額新臺幣243,142元之計算式為何?併請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11年4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