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消小字第16號
原 告 郭洋宏
訴訟代理人 陳玫吟
被 告 皇倫國際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初善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二十六日下午
四時五十分在本庭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潘明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
書記官湯正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