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7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
弄11號上列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6年度執聲沒字第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乙○○因被告甲○○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十萬元,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在執行時(95年度執字第6168號)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經查,上開事實有本院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書影本、送達證書影本、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資料、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2紙、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2紙及台南縣警察局麻豆分局拘提報告書在卷可稽,互核相符,足資認定,自應依法准許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12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蔡奇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瓊蘭中華民國96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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