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91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91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914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相對人即債務人 劉美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肆仟零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九.八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利息不得循環計息,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8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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