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534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534號

聲請人 陳氏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鄧氏美蓉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本件聲請本票(票據號碼:CH889353)1紙,票面各項欄位記載文字之中文譯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8日

司法事務官吳欣叡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