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27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27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276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理人 朱添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翡泰國際藝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張雅然張佩玲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