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交重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交重附民字第四號
原告乙○○
戊○○丙○○丁○○兼右二人法定代理人己○○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天富 律師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交訴字第一九三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八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林欽章法官李水源法官康弼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葉惠英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