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交附民緝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交附民緝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交附民緝字第2號原告 謝詠媞 被告 林俊雄 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巫淑芳
法官簡璽容法官王品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國敬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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