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2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20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騏任選任辯護人張欽昌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70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騏任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十四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楊騏任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涉犯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具有相當理由認為其有逃亡之虞,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又因覓保無著,尚無從以具保等強制處分代替羈押,經本院裁定自民國111年6月14日起羈押3月在案。茲以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被告犯罪嫌疑仍屬重大,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屬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而重罪常伴隨有逃亡之高度可能,此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可預期被告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且被告並無高齡或不利逃亡之身體疾病等因素,難令本院形成被告逃亡可能性甚低之心證,被告復無法提出足額之保證金,有相當理由認被告有逃亡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並考量本案目前訴訟進行之程度,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衡諸「比例原則」及「必要性原則」後,尚無從以命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方式替代,仍認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1年9月14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5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丁智慧
法官戰諭威法官黃麗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魏愛玲中華民國111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