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南簡字第1324號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陸政宏
被告 朱瑞連 (即:欣欣美容美髮材料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所為之判決,原告聲請更正,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原告法定代理人「 陳桂文 」之記載,應更正為「陳佳文」。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誤繕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世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