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2年度壢小字第2338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壢小字第2338號

原告 陳致廷

被告 葉鎮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7000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本件原告起訴狀記載請求被告「連帶」返還押金,惟本件被告僅1人,並無連帶給付之可能,是原告請求被告「連帶」請求被告給付部分,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薛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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