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台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東簡字第一二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三0九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竊盜,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時間九十年一月上旬某日下午四時
許,修正為九十年一月上旬(九日前)某日下午四時許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
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方法、犯罪後之態
度及身心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
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
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