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49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49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491號聲請人亞傑特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芸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5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9年8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任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9年11月13日
書記官王敏芳┌─────────────────────────────────────┐│支票附表:109年度除字第49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大禧工業股│華南銀行北│109年3月31日│114,871元│JD0000000││││份有限公司│三重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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