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4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4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448號原告 莊玉珠 被告 鄭旭智
鄭元翔 鄭沅程 鄭嘉慧 鄭維元 鄭椀如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其與被告等人共有之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予以變價分割,而系爭土地面積為51.27平方公尺,又原告應有部分為1/4,經本院職權查詢系爭不動產之土地公告現值,民國113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分別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6萬4,000元,有系爭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內政部地政司線上查詢公告土地現值及地價查詢資料附卷可稽。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原告因分割所得利益即其應有部分之價額合計210萬2,070元(計算式:51.27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6萬4,000元×1/4=210萬2,0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8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3年3月21日
書記官劉馥瑄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