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抗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抗字第28號抗告人慶帝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梅薰 代理人 李慧千 律師相對人 鄭靖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15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案由欄關於「108年度司字第23號」應更正為「108年度司字第24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30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淑惠
法官劉秀君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
書記官駱映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