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5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5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5181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StefanoPaoloBertamini債務人 陳哲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萬玖仟壹佰玖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利息:本金序號本金(新臺幣)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48,489元陳哲偉自民國111年4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延遲利息,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自第十期後應回復依原借款利率14.99%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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