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6年度豐簡字第586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豐簡字第586號
原   告 台灣扇港股份有限公司
            之6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兆鑫寶科技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貳萬零 陸佰 肆拾伍元及民國九十六年
九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仟參佰參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受合法通知,末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茲原告聲明,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
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略以:被告自民國95年年中起陸績向原告訂購
電子零件,並已開立票據2紙用以支付貨款新台幣(下同)
72,996元。復於同年9月26日起至同年10月26日止,向原告
訂購電子零件共計47,649元。被告於受領上開電子零件後,
原告已依法開立發票請領價金,詎被告於95年11月又向原告
訂購電子零件,經原告送貨至被告工廠處所,被告竟已人去
樓空,而所開立之票據更於到期日因存款不足而拒絕往來,
無從兌現,是被告共積欠原告120,645元未支付,原告自得
請求被告如數給付貨款及利息,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之事實,業據提票據2紙、帳款明細表及發票各1紙、退票理
由單2紙、銷貨憑單及採購單各3紙為證,核屬相符。被告既
未到場亦未提出書狀提出答辯,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據買賣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貨款120,
645及按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於法洵無不合,應予准
許。
三、本件訴訟費用2,330元,應由受敗訴判決之被告負擔。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
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5  日
豐原簡易庭法 官 陳春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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