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62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6246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務人 廖佳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下同)貳萬肆仟陸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
六月十一日起至九十六年七月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下同)壹萬壹仟伍佰貳拾元,及其中壹萬零玖佰
肆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十六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9月20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