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320號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20號

聲請人

即被告 林明志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66號),聲請法官迴避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之刑事申請法官迴避暨重新審理狀、刑事陳報狀所載(詳附件)。

二、按法官有刑事訴訟法第17條以外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同法第18條第2款定有明文。又所謂偏頗之虞,係指以一般通常之人所具有之合理觀點,對於該承辦法官是否為公平之裁判,均足產生懷疑,且此種懷疑之發生,存有其安全客觀之原因,而非僅出諸當事人自己主觀之判斷者,始足當之。至於訴訟上之指揮乃專屬於法院之職權,當事人之主張、聲請,在無礙於事實之確認以及法的解釋、適用之範圍下,法院固得斟酌其請求以為訴訟之進行,但仍不得以此對當事人之有利與否,作為其將有不公平裁判之依據,更不得以此訴訟之進行與否或當事人對法官之指揮訴訟及訊問方法有所不滿,即指為法官有偏頗之虞,而據為聲請之理由。是以如對於法官之指揮訴訟或裁判結果等有所不服,當不能逕指為法官之審理有偏頗之虞,且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以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情形為限(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938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聲請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現由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66號案件(下稱本案)審理中,業經本院調閱本案電子卷證核閱無訛。

 ㈡聲請人雖以本案承審法官於民國113年3月11日審理庭期,因未收到聲請人所寄送之和解書及繳款證明,且未仔細查閱聲請人當庭提交之證據即直接退回,並表示將直接判決有罪,而認法官有未審先判,影響案件的公正性等情,惟經本院勘驗本案113年3月11日審判程序之開庭錄音,聲請人向承審法官表示庭前有寄送關於本案之和解書及繳款證明後,法官當庭即請書記官查閱本案之收文收狀紀錄,確認於本案開庭前均未有相關書狀之收文記錄後,而詳細記載於審判筆錄中,聲請人亦當場表示會再將上開資料補寄給法院等情(譯文詳見附表編號2),且被告對於當日進行審判程序表示沒有意見,承審法官亦於當日言詞辯論終結前諭知被告應於宣判期日前補提相關證據供法院審酌,有本案收文收狀紀錄、審判筆錄及本院勘驗113年3月11日審判程序法庭錄音譯文在卷可佐,是開庭當日法院確實未收受聲請人所寄送之資料,而承審法官基於其訴訟指揮將開庭過程詳實記載於筆錄上,此部分尚難因此即認該法官無法為公平之裁判或有足生不公平裁判結果之情況。

 ㈢聲請人另以承審法官於前次庭期中多次催促聲請人認罪,導致聲請人在誤導下全部認罪等情,惟經本院勘驗本案113年2月11日準備程序之開庭錄音,僅有檢察官先向被告分析卷證、犯罪事實及罪名之意義後,聲請人主動向法院表示認罪之意思表示(譯文詳見附表編號1),並無聲請意旨所載法官多次催促聲請人認罪之情形,況聲請人於113年3月11日審判程序中,經法官依法提示證據後,再次詢問被告對於犯罪事實及起訴罪名時,被告亦直接表明承認犯罪之意思表示,是被告之自白並未有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之情形,是聲請人指稱本案法官有未審先判、逼迫聲請人認罪等語,顯屬無端臆測,難認有據。

 ㈣至於聲請人所指法官未檢閱聲請人當庭所提交之繳款證明而直接退回等情,然經本院勘驗113年3月11日審判程序開庭錄音,聲請人已清楚表明當場提交的資料並非繳款證明,是幫告訴人 吳連昇 代償費用,而信用卡公司要求被告請吳連昇簽名之資料,並無聲請人所指摘法官未審酌對被告有利事項的繳款證明即表示直接判決有罪之情形,是本案法官基於其訴訟指揮權限行使,請聲請人於宣判期日前另行提出和解書及繳款證明,難以遽認本案法官有何偏頗之虞。

四、綜上,聲請人雖執上情聲請本案承審法官迴避,然其所指係對於承審法官之訴訟指揮有所不滿,並無具體事實足認承審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情形,依一般通常之人所具有之合理觀點,亦難因此即認承審法官無法為公平之裁判或有足生不公平裁判結果之情況,揆諸前揭說明,即與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2款之要件不符,聲請人據以聲請法官迴避,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林新益

                  法 官張立亭

                  法 官陳俞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宜軒 

附表

編號

勘驗內容

譯文

1

本案114年2月11日準備程序開庭錄音

檔案名稱:0000000

【00:02:15-00:05:55】

檢察官:啊你們和解的意思是什麼

被 告:就是

檢察官:承認這一件還是怎麼樣

被 告:就是他要繳就是,就是他要我繳,就是到時候那信用卡所有的錢,繳完之後他就會全部撤告啦,然後他

檢察官:是你要繳還是他繳

被 告:蛤

檢察官:是你繳

被 告:我繳我繳我幫他繳

法 官:繳完你什麼時候繳回,你什麼時候要繳完

被 告:那個因為我不知道他聯繫,他都不要處理都叫我處理,啊我跟玉山銀行聯絡,就是那個聯絡資料,啊玉山就不想給我資料,然後要繳什麼管理費啊繳信用卡啊,然後禮拜五會繳完,繳完就會把這些資料寄給那個

法 官:這禮拜五會繳完

被 告:是,然後繳完就吳連昇就會把那個撤告狀什麼都寄進來

檢察官:那你當初就是沒有經過他同意是不是

被 告:有啦就是他,就是有,但是他現在就是裝作沒有,就裝作忘記就不想不想管就對了

檢察官:啊你經過他同意怎麼可能是簽別人的名字,不是簽他的名字

被 告:因為,報告檢察官因為他這件裡面有兩個一個是不起訴一個是起訴,啊其實我也看不太懂啦,因為他告的時候不起訴的是說好像是他在那個,他跟我去刷卡的時候有沒有那一件,同一天嘛同一天發生的喔,同一天就是他跟我說

檢察官:我說你啦,如果正常人有經過同意的話,你會簽他的名字,還是隨便簽個名字

被 告:就隨便簽,我那時候隨便簽的啊,我沒有簽他的名字啊

檢察官:啊對啊,啊你就經過人家同意為什麼是隨便簽個名字呢

被 告:啊那時候,報告檢察官因為那時候齁,我有我有那個精神病躁鬱症,我有證明的,然後就是腦袋常常會打結,因為就是就是就發生很多這種意外狀況,因為我自己

檢察官:你這個明顯證據看起來就是不太經過人家同意啦,啊既然你都已經經過和解然後撤告,還是你希望就是跟法官好好認錯請法官判輕一點啊,還是你覺得你現在這樣辯對你是有利的

被 告:不是不是不是,我講的是如果當初我沒有,我應該要打契約啦,因為那個

檢察官:這些都沒有啊

被 告:當初就是就是胡搞啊,就是要做這件生意的時候沒有去走標準的程序,啊那時候腦袋瓜有問題嘛

檢察官:你這個客觀事證看起來就確實是沒有經過人家同意的啊,啊你既然今天已經都已經好好跟人家講然後和解,如果人家也真的如你所說願意原諒你、撤告,啊你也有賠償的話,你這部分是就是如果你也好好的講出這件事情的實情,我也會幫你講話啦

被 告:好,是,那就照檢察官的意思

檢察官:不是照我的意思啦,是如果有就有,沒有就沒有

被 告:好好好,那就是就是我認為我不對啊

檢察官:不對是什麼意思

被 告:就是我當初應該要跟他

檢察官:沒有經過人家同意是不是

被 告:我有經過他同意啊,就只是說沒有簽和解書,他後面他就反悔了啊,他就是因為沒有簽他就反悔了

檢察官:那就是在人家不同意的情況下你用他的卡片不是嗎

被 告:應該應該說一開始他同意啦,後面他不同意

檢察官:啊他不同意,你用了就是沒經過人家同意不是嗎

被 告:是是是

檢察官:那所以這件你應該知道錯的原因

被 告:知道知道知道錯的原因

檢察官:那你好好跟法官檢討

被 告:那個這個給檢方看一下

檢察官:啊你們是有簽好和解書跟撤告狀了嗎

被 告:都是,因為他很忙,所以基本上都是在,在手機的對話裡面而已,啊這個就是就是,他等於是說我禮拜五繳完錢,他就全部都配合簽就對了

檢察官:你確定有錢繳的出來嗎

被 告:有有有,我已經把,我的媽媽借我錢,把他賣股票賣掉了,所以禮拜五就可以全繳了

【00:07:25-00:07:47】

檢察官:啊你剛剛不是說你已經知道錯了願意認錯

被 告:是

檢察官:那這件事你也可以請求法官看能不能就是比較簡單的處理啊,改簡式程序啊還是什麼的

被 告:好好

檢察官:但這前提都是你好好的履行這些條件

被 告:是

檢察官:然後有跟法官誠懇的認錯

被 告:是

檢察官:然後說知道自己以後不會再犯了

被 告:是

檢察官:知道嗎

被 告:知道,會會

【00:10:00-00:10:20】

檢察官:你當初既然沒有經過人家同意,這在法律上是犯罪的啦,那如果人家已經願意跟你和解原諒你的話,法官也會考量然後就會做一個從輕量刑

被 告:那我認罪

法 官:你認罪齁,你自己要確定那個你的就是你有辦法跟他好好和解的辦法喔

被 告:是

2

本案114年3月11日審判程序開庭錄音

檔案名稱:0000000

【00:02:35-00:12:46】

法 官:蛤,有做了嗎,但是我

被 告:我有寄上來餒

法 官:蛤,你有寄上來

被 告:ㄟ,沒有收到嗎

法 官:你什麼時候寄的

被 告:就是

檢察官:你們有和解成立嗎

被 告:蛤

檢察官:你們有和解成立嗎

被 告:有有,啊然後錢都付清了啊,啊那天不是說幾天內要付,啊我都有寄上來了,沒收到啊

法 官:你寄上來了,你什麼時候寄的

被 告:就是和解的那個,就是那個繳清費用的那個證明哪,還有

法 官:你什麼時候寄的

被 告:就是我那時候就是說你們不是說兩個禮拜內,我就有寄了

法 官:對啊,具體是幾號

被 告:我要回去查那個掛號,我有寄掛號

法 官:有嗎,我們這邊有那個嗎,有文進來嗎,蛤,對啊

被 告:另外這邊我有一張就是,就是就是就是繳費的通知這個,啊我有繳完了

法 官:繳完了

被 告:對

法 官:(與書記官對話)好,你請同事確認一下啦,謝謝

被 告:我這邊還有資料,回去再補也可以

法 官:沒有啦,我們查過我們系統沒有收文資料

被 告:好好好,我再補寄,那確定是有寄啦,啊我再補寄

法 官:你寄到哪裡去

被 告:寄到這個法院啊

法 官:哪個法院

被 告:就是就是橋頭法院

法 官:橋頭法院嗎

被 告:對對對,我去找掛號資料,啊我再,因為裡面寫的就是寫有履行那個吳連昇要求的那個要把它繳清的資料,那吳連昇有再約我這兩天

法 官:來,我有寄那個履行,和解條件完畢的資料

被 告:是,啊費用我也繳清,吳連昇那個,這個標的的那個費用我都繳清給那個

法 官:什麼費用

被 告:十一萬六,吳連昇也請我這兩天上去跟他就是簽那個和解書

法 官:這兩天才要上去簽調解書

被 告:我打了快一個月了,他都沒找人,我剛才打通啊

法 官:來那個我,請我這兩天,來,吳連昇請我這兩天,不是啦,這裡啦,這兩天,我的電,我跟他的電話剛剛才打通,句號,來法官問,所以你說你,你已經提了什麼樣的資料,資料內容具體是什麼

被 告:就是說,就是給法官那一份的資料,就是寫說吳連昇要我去幫他把那個信用卡的費用繳清,那信用卡公司,就是他拿的費用是十一萬六,付清了那個吳連昇的那個,那個卡的卡的錢就等於沒有,那吳連昇也因為這樣就願意跟我簽和解書就是就是撤告這樣子

法 官:來那裡面具體有哪個,哪個單位的哪些資料

被 告:他的那個,那個信用卡公司

法 官:來法官問,具體是哪個單位的哪些資料

被 告:那張單子有寫

法 官:就,就

被 告:可以借我看一下嗎

法 官:這張,就是這張

被 告:借我看一下,借我看一下

法 官:你的,你提的資料裡面就是這張而已

被 告:不是不是不是,這張沒有附,是繳清的郵局的匯款的那個,就是這張是,我要幫吳連昇代償那個信用卡費用,然後那一間那個,那個信用卡公司委託的韓先生就是傳這個給我,叫我請吳連昇簽名,然後我才能替他繳費用

法 官:你不用跟我說明這些,我要知道你說你有提資料嘛,啊你具體提了哪些資料,內容是什麼

被 告:匯款證明,說我已經完成匯款了

法 官:匯款證明

被 告:對,啊還有跟吳連昇的對話,LINE的對話,他同意我去繳清的

法 官:什麼時候的匯款證明

被 告:就是吳連昇的信用卡沒有繳的那個費用

法 官:對,我說什麼時候的匯款證明

被 告:就,ㄟ,這邊一,一月,二月二月二月中的時候的匯款證明

法 官:你二月中這麼近的時候,你應該記得日期吧,二月中是幾號

被 告:ㄟ

法 官:這麼說啦,這件我就明講了,你這件涉犯詐欺,其實我不會這麼輕易相信你啦

被 告:是是

法 官:嘿,那就請你跟我講清楚

被 告:是

法 官:你說你有提資料,所以具體你提了什麼資料

被 告:是

法 官:幾月幾號的資料

被 告:是,ㄟ,我都在電腦裡面,我這邊手機裡面有,我可以看一下嗎

法 官:好,看一下

被 告:就二月十八號,這一天我有跟韓先生就是,就是聯絡這一個要繳費的那個那個事情

法 官:你們什麼時候聯絡不用跟我講,我要知道的是你說你有提資料,你提了什麼樣的資料,告訴我這個就好

被 告:好,我提了

法 官:那其他前因後果不用再跟我講

被 告:我提的就是,要繳清吳連昇信用卡費用的那個資料,就是匯款資料

法 官:匯款資料

被 告:郵局的匯款資料,匯到那個信用卡公司指定的帳戶裡面

法 官:幾月幾號匯款的

被 告:ㄟ,二月,大概二月二十

法 官:二月二十號

被 告:是

法 官:匯款多少錢

被 告:十一萬六千塊

法 官:匯款十一萬六千塊,你提的是匯款單還是什麼

被 告:匯款單,對啊,匯款證明,因為要給那個…知道啊,不是…,給那個韓先生知道

法 官:對啦,你的匯款證明是指什麼,匯款單還是你的存摺影本還是什麼

被 告:匯款單

法 官:匯款單

被 告:是

法 官:來法官問,那個法官諭知,法官諭知,當庭請那個書記官齁,委由同事齁,查詢本案的收,那個系統收文紀錄,那經查齁,本案僅,僅有對,僅有嘿,被告於113年12月13號請求改期之那個收狀資料,其後即,即,那個無收文資料,來那個本案僅那個,那個最後之,最後之收文紀錄,逗號,請求改期狀,法官問,有何意見,來,被告你對這個有什麼意見

被 告:我再去查詢郵局那邊的那個掛號資料這樣子,那再寄給法官

附件:刑事申請法官迴避暨重新審理狀、刑事陳報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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