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78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178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1781號聲請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94年11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50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94年10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1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11月11日
書記官簡青根┌─────────────────────────────────────┐│支票附表:94年度除字第178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玉山商業銀│玉山商業銀│92年6月18日│40,000元│39283││││行股份有限│行股份有限│││││││公司板橋分│公司板橋分│││││││行│行│││││├───┼─────┼─────┼──────┼─────┼─────┼──┤│002│玉山商業銀│玉山商業銀│92年6月18日│10,000元│39284││││行股份有限│行股份有限│││││││公司板橋分│公司板橋分│││││││行│行│││││└───┴─────┴─────┴──────┴─────┴─────┴──┘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