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簡附民字第3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簡附民字第3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簡附民字第328號原告 吳明峯 被告 陳佑誠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113年度簡字第152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10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黃凡瑄
法官張意鈞法官簡志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品均中華民國113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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