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1年度竹東簡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竹東簡字第86號

原告 謝燕金

謝燕梅

謝振禮

被告 謝士允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而本院依原告起訴狀所載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7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業經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9日當庭裁定命原告應於3日內補正繳納,逾期即駁回起訴。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5月9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汪銘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5月9日

書記官周育瑜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