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1910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910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王懿欽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16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懿欽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王懿欽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罰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毋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144號解釋參照)。再者,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本案受刑人王懿欽因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而附表編號1部分為得易科罰金且得易服勞役之罪,附表編號2部分為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勞役之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所示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參執行卷附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影本1份),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㈡又按法院對於定應執行刑之聲請,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者外,於裁定前應予受刑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定有明文。是本院業已向受刑人函詢其對本件之意見,暨受刑人迄未向本院表示其對應執行刑之意見,本院衡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及其行為態樣、手段、動機、目的、侵害法益種類,兼衡責罰相當與刑罰經濟之原則而為整體評價後,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於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宣告刑之併科罰金部分,因並無宣告多數罰金刑之情形,不在本件定執行刑之列,罰金刑部分依其原宣告之刑執行之,附此敘明。

四、另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經執行完畢,惟因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依法裁定之,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488號、88年度台抗字第325號裁定意旨參照),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葉培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佩倫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附表:受刑人王懿欽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罪名

竊盜

洗錢防制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罰金部分不在本次定應執行刑範圍)

犯罪日期

112年10月13日

113年1月17日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選偵字第76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3537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中簡字第93號

114年度金簡字第21號

判決

日期

113年3月21日

114年1月24日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中簡字第93號

114年度金簡字第21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年5月2日

114年3月3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8302號(已執畢)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460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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