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6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不存在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654號原告 李志陽 上列原告李志陽與被告 許林麗惠 、 林玉惠 、 林盟 時、 林美惠 、林仁惠間請求確認所有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零叁萬元(依原告主張之房屋面積206平方公尺及房屋交易價額每平方公尺5000元核定,計算式:206平方公尺×5000元/平方公尺=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壹佰玖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財旺
法官吳幸娥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書記官蔡佳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