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勞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勞訴字第13號

原告 游豐兆

游宏鈞

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軒豪 律師

莊鎔瑋 律師

複代理人 張凱欽 律師

被告元瀚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恒

訴訟代理人 宋重和 律師

複代理人 陳韋辰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8月13日下午2時40分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林祐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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